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8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7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21,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6,720元,尚欠104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