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111號
97年度訴字第477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修仁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判處被告罪刑後,被告不服該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依法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前,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黃裕仁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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