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838號原告甲○○
乙○○己○○原名丙共同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丁○○即祭祀公業 許標 重管理人(已死亡)訴訟代理人 楊商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祭祀公業許標重新任管理人產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該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丁○○即祭祀公業許標重之管理人已於民國98年1月22日死亡,有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死亡證明書附卷可稽,被告雖曾委任楊商江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然審酌本件涉及祭祀公業派下權之認定,事實較為複雜,非訴訟代理人所能了解或擅自主張進行訴訟,且涉及全體派下員之利益,為保障當事人訴訟上攻擊防禦之權利,及使訴訟有效進行,認本件訴訟程序於祭祀公業許標重新任管理人產生前,應予停止。
三、被告訴訟代理人或原告於知悉祭祀公業許標重新任管理人產生後,應即具狀通知本院或告知該管理人聲明承受訴訟,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鄧德倩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施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