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號聲請人 蒲謝怨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再審被告) 蕭茹瑩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01年度再易第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除顯無勝訴之望者外,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年屆65歲,平日藉由擺設飲料攤謀生,收入微薄,有低收入戶證明可證;又聲請人之長子名下唯一不動產業遭法院拍賣,二子因中風領有殘障手冊,又急需換心籌措醫藥費,三子及么女亦因積欠卡債及民間借款,遭法院強制執行,彼等實無力支應聲請人繳納本件訴訟費用,又聲請人已就鈞院前案100年度訴字第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詳述原確定判決有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是聲請人所提之訴,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殘障手冊影本等件以為釋明。而聲請人於99年度之全年度無所得,名下無財產等情,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在卷可稽,而其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應繳納之訴訟費用高達新台幣1萬2225元,數目非少,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主張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尚堪採信。又觀諸聲請人提出之再審之訴狀所載事實,亦無不經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裁判之情事,難謂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就本件再審之訴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葉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