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2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2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2574號聲請人 劉翠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人劉翠華印鑑證明。
二、釋明何時知悉成為繼承人(受前順序繼承人通知之時間)。
三、遺產清冊:各欄請依所知填寫,可填不知或不詳,不得空白。
四、被繼承人財產歸戶資料及所得資料(可持本通知向國稅局申請)。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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