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檢察官所為之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74號聲請人 黎紹君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6號),聲請解除檢察官所為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檢察官就附表所示黎紹君帳戶所為之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相關處分之命令應予解除。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黎紹君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在案,前經檢察官凍結之帳戶,實與本案無關,請准予解除等語。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6號被告 吳健保 及黎紹君等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100年12月13日判決確定,而附表所示經檢察官扣押之帳戶,並未經諭知沒收,且現仍持續扣押中,已經本院函詢附表所示各行庫確認在卷。揆諸前揭規定,該等帳戶自無繼續扣押之餘地,是聲請人聲請解除檢察官之禁止處分(凍結)命令,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春長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附表:
┌──┬──────┬────────┬────────┐│編號│金融行庫│帳號│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扣押文號│├──┼──────┼────────┼────────┤│1│萬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96年8月22日南檢│││海東分行││ 瑞土 95他字5729第│││││66464號│├──┼──────┼────────┼────────┤│2│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96年8月22日南檢│││南台南分行││瑞土95他字5729第│││││66465號│├──┼──────┼────────┼────────┤│3│台南大光郵局││96年8月22日南檢│││局號0000000│0000000│瑞土95他字5729第│││││66466號│├──┼──────┼────────┼────────┤│4│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96年8月23日南檢│││中華分行││瑞土95他字5729第│││││664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