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1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洋帆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之備註欄關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減執更字第51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1615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之備註欄關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減執更字第513號」之記載,係屬誤寫,應予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1615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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