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576號原告乙○○被告甲○○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甲○○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