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74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丁○○、丙○○、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鉦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債權人貨款共計新臺幣532,661元,該第三人於民國96年7月突然倒閉,債務人三人分別為第三人公司董事及監事,應依公司法第226條規定負連帶責任,聲請對債務人三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提出客戶對帳單所示,買受人係第三人公司,並非本件債務人,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另公司法第226條規定,監察人對公司或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董事亦負其責任時,該監察人及董事為連帶債務人,係規範監察人與董事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與本件並無關聯,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楊育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