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1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七О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戊○○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二人指定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辯護人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即被告丁○○上訴人即被告己○○上訴人即被告庚○○右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晃奇 右上訴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不服台灣彰化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明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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