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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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1號聲請人廷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朝全 代理人 陳佩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07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謝冠華┌─────────────────────────────────────┐│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廷全有限公│國泰世華銀│106年7月16日│20,000元│IT0000000││││ 司林朝全 │行幸福分行│││││├───┼─────┼─────┼──────┼─────┼─────┼──┤│002│廷全有限公│國泰世華銀│106年8月16日│20,000元│IT0000000││││司林朝全│行幸福分行│││││├───┼─────┼─────┼──────┼─────┼─────┼──┤│003│廷全有限公│國泰世華銀│106年9月16日│2,000,000│IT0000000││││司林朝全│行幸福分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