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35號上訴人 李美娟 被上訴人 陳京莒
吳楊圓 潘燕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