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2號原告 傅官璽
羅玉蓮被告王珊甯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鍾貴堯
法官許曉怡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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