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742號聲請人 陳紫韵 上列聲請人為陳報債權准予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亦有同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參。
二、查本件為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應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查,被繼承人 林步遵 於民國106年4月23日發現死亡,死亡時之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即臺中市大雅區戶政事務所)」,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可見繼承開始時林步遵之住所地應在臺中市上址無訛(見附證二)。從而,因臺中市非本院轄區,是依上揭規定,本件應專屬被繼承人繼承開始之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家事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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