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358號原告 李金蓮 訴訟代理人 曹蘇芳 被告 謝宗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尚有事證未明,仍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2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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