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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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台灣蘇比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華 訴訟代理人 楊依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2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29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核閱無訛。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蘇哲男┌─────────────────────────────────────┐│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金利精密工│臺灣銀行三│106年10月1日│26,885元│AK0000000││││業股份有限│重分行│││││││公司 盧國 ││││││││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