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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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567號上訴人 林明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嘉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