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通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通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通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1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0897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徐通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5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8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2罪)、4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4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9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前開案件,復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86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經入監執行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8年6月23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12日後,刑期終了日為108年3月3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08971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卓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