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苗簡調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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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司苗簡調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苗簡調字第255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莊瑄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秀雄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顯無調解必要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06條第1項第6款、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金融機構,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而為請求,聲請人並陳稱已對相對人取得執行名義,亦可認顯無調解必要,爰依上開規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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