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214號上訴人即原告 梅雯霞 被上訴人即被告 邱奕良 (即 劉桂英 之承當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