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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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278號上訴人甲○○
樓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婉華 律師複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停車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6年1月14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饒鴻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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