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184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99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停車位,係屬機
械式停車位,且無單獨所有權之登記,僅有使用權,自不宜以其
面積加乘土地申報地價計算其交易價額,而原告復陳報系爭機械
雙層式停車位起訴時交易價額,每1個為40萬元,此有陳報狀在
卷可稽,本院審酌系爭停車位所處地段,位於台中市西區都市區
域,且系爭停車位僅有使用權,亦無折舊問題,是系爭停車位每
個之交易價額應認為40萬元,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停車位係2個
,合計應為80萬元。從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0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原告僅繳納1,990元,尚欠6,71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兩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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