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自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自字第98號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 蔡文玉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淑敏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不得自訴而提起自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34條亦規定甚明。
三、本件自訴人以被告係興富發公司之負責人,於93年1月10日,自訴人與被告之興富發公司簽約購買「春天戀人」社區之房屋,詎被告為圖順利銷售房屋,竟於推出房屋之時,大幅刊登各種不實之廣告詐欺自訴人等消費者,並信誓旦旦保證其為上市公司,絕對信用可靠,而使自訴人等深信不疑,而騙取自訴人等之信任,其詳如附件之自訴狀所載,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
四、惟查,同樣購買上開「春天戀人」房屋之 朱秀珠 ,於96年3月1日具狀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指稱被告之興富發公司所興建之「春天戀人」房屋交屋後,住戶發現多處不符建材標準、不實廣告、銷售欺瞞之處,諸如:㈠「建材標準」中寫大樓一至三樓外牆以「天然石材搭配山形磚」,卻是山形磚點綴一些天然石,「豪華門廳」成了約二坪的一般管理室,亦不見「木琴迴旋樓梯」等。㈡售屋廣告單中處處誇大不實:廣告放大美化的空間會館、與事實不符的綠意空間,溫泉游泳池也變成溫水游泳池。㈢售屋廣告說「居家搭個電梯就能直達巴里島,千坪巴里島皇家級溫泉休閒會館,絕不對外開放,只限主人專享:皇家氣派水瀑大門廳、巴里水上花園區、皇家水上LOUNGEBAR、大碗公VIP風呂、禪風山水庭園....」,卻未說上述大部分都是開放空間,所謂絕對不對外開放抵觸法律,欺瞞購買戶。㈣售屋廣告單中表示,「春天戀人」的溫泉「不靠人工接管」、「不靠人工加溫」、「純天然、無污染」、「可做為促進進度的有機飲用水」、「可飲用,可治高血壓..的溫泉」,事實上大樓十三樓仍需溫泉加溫設備,也因而增加了住戶未曾預估到的維護費與疑慮,交屋時興富發公司也表示不建議住戶飲用溫泉,另銷售人員曾表示興富發公司開挖到八里唯一溫泉,且法規近距離不得挖另一口溫泉,然九十四年底至工地看,發現隔壁另一棟溫泉大樓「愛左岸」(原名「天泉」),而九十五年六月至十月「春天戀人」大樓門口仍載明「春天戀人」為「關渡橋畔唯一溫泉」,又說建商承諾提供二部交通車等情,皆與事實不符,此外,尚有其他強迫管委會買單、漏水、成屋與樣品屋明顯不同等多項瑕疵。因認被告涉有詐欺、背信、侵占等罪嫌而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此有告訴人告秀珠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一紙在卷可查,而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亦96年度他字第2708號開始偵查,此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0月24日北檢盛巨字96他2708號字74336號函及其附件即書狀在本院卷可查,且有被告提出之檢察官通知書(被證二十七)為證,此等事實自可認定。
五、對照本件自訴人所提之自訴與向告訴人朱秀珠向檢察官所提出之告訴內容,「春天戀人」社區中關於「開放空間是否對外開放」、「溫泉與溫水」、「溫泉是否要接管、加熱」、「是否唯一溫泉」等諸多事實均與廣告內容不符等情,二者均相一致,而二者所訴被告犯詐欺罪嫌之房屋均係「春天戀人」,顯見二者所訴之內容是同一內容。
六、被告係興富發公司之負責人,而本件自訴人與另案告訴人朱秀珠所訴之內容既均係「春天戀人」銷售時之廣告與交屋後發現諸多不實,其二人所訴之被告之犯行應屬同一案件,且該案既經告訴人朱秀珠於96年3月1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則自訴人於96年6月28日再向本院提出自訴,即與前述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之規定不合,且本件自訴人所自訴之刑事第339條第1項之罪名亦非告訴乃論之罪,故本件自訴難認合法,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4條之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歷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第334條、第343條、第307條、刑法第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孟皇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