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交上訴字第3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交上訴字第3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上訴字第319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國民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第1審判決(96年度交訴字第33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231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96年度偵字第34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2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367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72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在案,其雖於上訴期間內以書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僅記載「因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33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理由容後補呈外,謹先聲明如上。」,有刑事聲明上訴狀附卷可稽,原審法院乃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裁定命其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並於96年11月22日送達予被告,以上有被告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原審法院裁定及被告之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被告未於原審判決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原審法院,迄本院判決時仍未提出,其上訴自不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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