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重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重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再字第二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本院八十年度重上字第三七號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十日內補正,再審原告業於九十年八月十六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林輝雄~B2法官高明發~B3法官王明宏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B法院書記官侯瑞富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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