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24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威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690號、第592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威智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黃威智知悉愷他命、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依替唑侖、氯乙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於民國110年8月18日或19日某時,在臺北市內湖區某私人會
館,向該會館內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少爺,以新臺幣9000元之代價,購入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愷他命,而持有之。嗣於110年8月21日0時41分,在新北市○○區○○○○0號後方,為警盤查,並扣得其施用少許後剩餘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㈡於110年8月31日22時許,在基隆市七堵區實踐路294巷,自不
詳之人,取得如附表二所示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而持有之。嗣於110年9月1日1時30分許,在基隆市七堵區實踐路與福五街口,為警盤查,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二、證據㈠犯罪事實㈠⒈被告黃威智於偵訊及準備程序之自白(110年度偵字第5690號卷第56頁,本院卷第93頁)。
⒉查獲照片、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
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品純度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10年度偵字第5690號卷第27、31、89、95、121至127頁)。
⒊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扣案。
㈡犯罪事實㈡⒈被告黃威智於準備程序之自白(本院卷第93至94頁)。⒉查獲照片、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
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0月15日刑鑑字第1100095244號鑑定書(110年度偵字第5923號卷第77至83、301至309、327、341至342頁)。
⒊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
三、論罪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上開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認罪協商㈠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
⒈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
⒉被告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5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⒊上開⒈⒉,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㈡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不
得為協商判決之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八、本案經檢察官陳力平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姿妤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如有前揭除外情形,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胤竹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應沒收之第三級毒品鑑定結果/鑑定報告1愷他命4包(按:扣案時為3包,第4包係散落在證物袋之晶體,經鑑定機關集中取出另置1包)⑴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淨重分別為4.8603公克、0.9724公克、0.4794公克、0.0121公克,純度分別為82.9%、70.5%、79.9%、77.4%,驗餘淨重分別為4.8232公克、0.9432公克、0.4480公克、0.0094公克,純質淨重分別為4.0292公克、0.6855公克、0.3830公克、0.0094公克,純質淨重合計共5.1071公克⑵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品純度鑑定書(110年度偵字第5690號卷第121至127頁)附表二:
編號應沒收之第三級毒品鑑定結果/鑑定報告1愷他命香菸1支⑴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毛重0.50公克,純度及純質淨重因量微無法檢驗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0年度偵字第5923號卷第327頁)2愷他命2包⑴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總毛重61.50公克,純度77%,總純質淨重46.568公克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0年度偵字第5923號卷第301頁)3硝甲西泮混合粉末1包⑴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淨重0.654公克,驗餘淨重0.65公克,純度及純質淨重因量微無法檢驗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0年度偵字第5923號卷第303頁)44-甲基甲基卡西酮混合粉末4包⑴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總毛重28.30公克,純度2%,總純質淨重0.131公克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0年度偵字第5923號卷第309頁)5依替唑侖3顆⑴檢出第三級毒品依替唑侖成分,總淨重0.595公克,總驗餘淨重0.343公克,純度及純質淨重因量微無法檢驗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0年度偵字第5923號卷第305頁)64-甲基甲基卡西酮1包⑴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淨重0.964公克,純度14.7%,純質淨重0.141公克,驗餘淨重0.725公克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0年度偵字第5923號卷第307頁)7氯乙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混合粉末200包⑴檢出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淨重共277.42公克,氯乙基卡西酮純度約7%,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2%,含氯乙基卡西酮純質淨重共約19.41公克,含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共約61.03公克,驗餘淨重共276.56公克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0月15日刑鑑字第1100095244號鑑定書(110年度偵字第5923號卷第341至34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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