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48號原告 陳明聰 (地址詳卷)送達代收人 楊俊彥 律師被告 陳冠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11年度上訴字第138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李殷君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俞妙樺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