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重上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上訴人 林高毅 法定代理人 林顏彩琴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被上訴人高雄市梓官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陳維新訴訟代理人陳樹村律師複代理人 賴姵瑩 律師被上訴人臺灣省高雄縣私立高苑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沈維哲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 律師
林于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2月22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羅培毓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