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重上國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高雄市梓官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陳維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高毅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9月21日本院111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賴文姍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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