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2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誣告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О八一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誣告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七六五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六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業經送達之法警乙○○在本院調查中結證屬實,並有送達證書附在原審卷第七十頁可查,茲竟遲至同年五月二十五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陳國文法官蔡國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丁華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