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因恐嚇取財附帶民訴等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0號
原告 尹鴻彬 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被告 劉錡蒼
林達華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八八七號強制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廿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蔡如琪法官梁耀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淑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廿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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