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5年度重上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5年重上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扺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重上字第六十六號
上訴人乙○○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壹拾伍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楚汝聰~B2法官鄭金龍~B3法官陳憲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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