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14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五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廿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五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其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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