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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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林克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翁仁傑翁廷源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翁廷源是否為本件相對人(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對抵押物之現在所有人為之。依提出之證據資料所示,系爭抵押物非翁廷源所有,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如係誤載,應予更正)。

二、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鳳山區牛潮埔段664-8、664-2、664-7地號土地及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相對人翁仁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務人翁廷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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