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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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林克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翁仁傑 、 翁廷源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翁廷源是否為本件相對人(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對抵押物之現在所有人為之。依提出之證據資料所示,系爭抵押物非翁廷源所有,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如係誤載,應予更正)。
二、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鳳山區牛潮埔段664-8、664-2、664-7地號土地及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相對人翁仁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務人翁廷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