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995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楊惠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4,3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楊惠婷於91年10月0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499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4066元
楊惠婷
自民國97年11月10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60303元
楊惠婷
自民國97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