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1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趙宥琪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趙宥琪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姚怡菁
法 官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