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1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趙宥琪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趙宥琪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姚怡菁

                   

                   法 官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黃獻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