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8號

上訴人即被告 郭俊廷

上訴人與 吳思賢 因110年度重訴字第38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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