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08號

原告 林秋儀

被告 李泓頡

曾宥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曾宥桓雖非本件刑事案件針對原告部分之被告,但其為民法之共同侵權行為人(民法第185條),是原告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部分,應亦屬合法。而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羅婉怡

法官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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