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簡字第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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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花簡字第34號
原   告  彭秀蓮
被   告  江秉濬
上列當事人間因毀損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7年度花
簡附民字第30號),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柒拾元。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柒拾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8,9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
時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8,970元。經核屬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原告上開訴之變更,符合前開規定
,自應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4月18日凌晨2時46分許,出於
恐嚇及毀損故意,駕駛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前往原告花蓮縣○○鄉○○○○街○○○號之住處,朝該處大
門、牆壁潑灑油漆,此舉已屬有加害居住該處之原告及家人
生命、身體意圖之恐嚇行為,並使原告心生畏懼,原告受有
精神上痛苦。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上開物
品修復費用8,970元,及精神慰撫金5萬元,共58,970元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8,970元。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
被告曾於上開時地朝原告住處潑漆等節,業據其提出遭潑漆
照片4張及維修單據等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7至29頁),
且被告亦於另案偵查中就上開事實坦承不諱(見花蓮地檢署
107年度偵緝字第279號偵查卷第7頁),是被告既有朝原告
住處潑漆之行為,衡情應已使原告心生畏懼而為恐嚇行為,
且亦造成原告之大門及牆壁外觀髒亂,被告所為顯屬故意不
法侵害原告權利之行為,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
害,應屬有據。
四、次就原告請求項目部分,其中原告住處大門及牆壁修復部分
,查原告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上開單據,是原告依上開規
定,請求被告賠償修復費用8,97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再就精神慰撫金請求部分,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
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
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
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
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原告自陳目前無業,之
前從事美髮工作,現靠勞保退休金及配偶之保險金過活,學
歷為國中畢業等語(見本院卷第31頁)。另被告曾於警詢時
陳稱其職業為餐飲等語(見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花市警刑
字第1070022925號刑案偵查卷第5頁),再由卷附之被告之
戶役政資料顯示其學歷為高職肄業等情(見附民卷第9頁)
,並衡以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
卷第9至13頁)所示渠等財產狀況,暨原告受害程度,及被
告上開加害行為等一切情事,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金額5
萬元應屬適宜。據上,原告本件得請求之金額應為58,970元
(計算式:8,970+5萬=58,970)。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8,970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於原告勝訴部分,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職權諭知被告如為原告預供相當之金額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七、本件係經本院刑事庭以107年度花簡附民字第30號裁定移送
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又兩
造均無就本件支出其他訴訟費用,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
知,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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