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76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簡字第176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翁榕蔚翁靜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8年2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於訴狀送達後,捨棄違約金之
請求,是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應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合於前揭法條規定,自應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2年9月29日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下稱渣打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及餘額代償服務,依約被
告得持用核發之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於當期繳
款截止日前清償,若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仍應於當期
繳款截止日前繳付最低付款額,並依週年利率20%計付循環
信用利息;若申請餘額代償服務並獲核准時,銀行得於核准
後以動支持卡人信用額度方式代償持卡人指定之款項,且得
將代償之金額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並按循還信用利息規定計
付利息。詎被告未依約繳納,截至95年5月7日止,尚積欠新
臺幣(下同)233,885元本息未為清償。渣打銀行已將上開
債權讓與原告。
㈡被告於92年2月10日向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
華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持用核發之信用卡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若選擇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仍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付最低付
款額,並依週年利率19.71%計付循環信用利息。詎被告未
依約清償,截至94年12月29日止,尚積欠193,656元本息。
中華銀行將上開債權讓與訴外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磊豐公司),磊豐公司復讓與訴外人富全國際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全公司),富全公司又讓與原
告。
㈢被告於92年2月20日間復向中華銀行申辦小額信用貸款(即
現金卡),借款額度最高以100,000元為限度,借款利率以
週年利率18.25%計算;如未依約繳款或借款到期或視為全
部到期而未立即清償時,延滯期間之利率按週年利率20%計
算給付利息。詎被告未依約清償,截至94年11月30日止,尚
積欠43,655元本息。中華銀行已將上開債權讓與富全公司,
富全公司又讓與原告。
㈣爰依前引信用卡契約、現金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曾提出
書狀為答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填具之申請書
及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帳單、約定條款、歷史交易帳務明細
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及登報公告附卷為證,堪信原告主張為
真實。復按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
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前引信
用卡契約、現金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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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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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計息金額│利息│備註│
││(新臺幣)│(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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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3,885元│203,506元│⑴民國95年5月8日起至民國│原債權人:渣打國際│
││││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率20%計算之利息。│司│
││││⑵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
││││算之利息。││
├──┼─────┼─────┼─────────────┼─────────┤
│02│193,656元│178,861元│⑴民國94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原債權人:中華商業│
││││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率19.71%計算之利息。││
││││⑵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
││││算之利息。││
├──┼─────┼─────┼─────────────┼─────────┤
│03│43,655元│40,404元│⑴民國94年12月1日起至民國│原債權人:中華商業│
││││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率20%計算之利息。││
││││⑵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
││││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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