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更(一)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422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曹凱即被告選任辯護人梁水源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廿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凱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廿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 曹凱前 經本院認為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原審並依累犯,各判處無期徒刑廿六罪,另與誣告罪定應執行無期徒刑,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廿九日執行羈押,至同年十二月廿八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又被告前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在案,可預期本案刑度非輕,衡情被告等為規避刑罰之執行或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不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九年十二月廿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廿二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