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更(一)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422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曹凱選任辯護人梁水源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凱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曹凱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嫌疑重大,原審並依累犯,各判處無期徒刑26罪,另與誣告罪定應執行無期徒刑(誣告罪所處有期徒刑2月,業經判決確定,並因羈押折抵執行完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9月29日執行羈押,嗣經同年12月29日、100年3月1日、5月1日、7月1日、9月1日,各延長羈押2月,茲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100年10月18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犯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以上之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前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在案,可預期本案刑度既,衡情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或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勢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是本院認被告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1月1日起,第6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陳如玲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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