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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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基隆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 律師 黃敬唐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伍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月2日執行羈押,並於97年10月4日續行羈押(其中於97年3月4日先借執行有期徒刑7月,於97年10月3日執行完畢),又分別於97年11月1日、98年1月1日、98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8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王慧惠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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