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3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3249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趙元昊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5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8月11日執行羈押,嗣經裁定自98年11月11日、99年1月11日、99年3月11日延長羈押各二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依被告被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之情形,參酌大法官會議六六五號解釋意旨,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5月1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楊力進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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