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1230號債權人千越綠川商業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憲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宋陳美智林友偉張崇杰林王秀雲吳金鐘林國鼎陳義郎陳隆華張茂雄陳碧姿李秀貞張美珠莊杏玉詹寶琴楊玉屏梁煥龍曾榮洲劉明道邱華林伯權王聯魁陳金花林伯泉陳壹豐陳郭貴玉張美峰賴銘佶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9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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