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1230號債權人千越綠川商業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憲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宋陳美智 、 林友偉 、 張崇杰 、 林王秀雲 、 吳金鐘 、 林國鼎 、 陳義郎 、 陳隆華 、 張茂雄 、 陳碧姿 、 李秀貞 、 張美珠 、 莊杏玉 、 詹寶琴 、 楊玉屏 、 梁煥龍 、 曾榮洲 、 劉明道 、 邱華 、 林伯權 、 王聯魁 、 陳金花 、 林伯泉 、 陳壹豐 、 陳郭貴玉 、 張美峰 、 賴銘佶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9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