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上訴人
即原告立誠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源豐物流有限公司因113年重訴字第265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12,7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9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蔡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