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314號

原告 張承皓

被告 黃博彥

吳昌融

楊凱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徐漢堂

法官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峻宏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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