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314號
原告 張承皓
被告 黃博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徐漢堂
法官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峻宏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314號
原告 張承皓
被告 黃博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徐漢堂
法官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峻宏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