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號附民原告 尤彥予 附民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尤尚宏 附民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林禹錚 前列尤尚宏、林禹錚、尤彥予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 律師附民被告競鴻事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附民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世男 上列被告陳世男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47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莊玉熙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淇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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