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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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604號聲請人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勝益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次按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除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證券外,不適用第720條第1項但書及第725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民法第72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禮券,聲請公示催告。惟依首揭法條規定,上開禮券並不適用民法第725條得聲請公示催告,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餐券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604號│├──┬───────────────┬────────────┬───┬──────┬───┤│編號│發行公司│餐券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至00000000│500│197500│││││││││└──┴───────────────┴────────────┴───┴──────┴───┘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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