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66號上訴人即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何美鳳 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5日所為102年度保險字第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二、查被上訴人即原告於90年1月19日以自己為要保人,其配偶 張源鴻 為被保險人,向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後由上訴人即被告承受原保誠人壽所有權利義務)投保保誠新康健終身防癌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號)、保誠新康寧終身醫療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號)(下稱系爭保險契約),投保內容為:(1)保單號碼000-000000號:主契約保險金額10萬元、意外傷害附約保險金額100萬元、傷害醫療附加條款保險金額3萬元、傷害醫療定額附加條款保險金額按計劃10;(2)保單號碼000-000000號:主契約保險金額10萬元、住院醫療限額給付附約按計劃2、意外傷害附約保險金額100萬元、傷害醫療附加條款保險金額3萬元、傷害醫療定額附加條款保險金額按計劃10。因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載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且依卷附系爭保險契約關於住院醫療限額給付附約按計劃2、傷害醫療定額附加條款保險金額按計劃10,尚無從得知其具體保險給付內容,使本院無法據以核定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而無法裁定命上訴人補繳上訴裁判費。
三、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正以下事項之一,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人應查報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就系爭保險契約於101年6月11日停止效力與否,上訴人所得受免為依系爭保險契約給付之利益),並按所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補繳上訴裁判費。
(二)如上訴人未能依前項自行查報並補繳裁判費,本院即認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暫核定為2,260,000元(即(1)保單號碼000-000000號之主契約保險金額10萬元+意外傷害附約保險金額100萬元+傷害醫療附加條款保險金額3萬元,加計(2)保單號碼000-000000號之主契約保險金額10萬元+意外傷害附約保險金額100萬元+傷害醫療附加條款保險金額3萬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唐振鐙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